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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续某、续某2、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524执96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16
案件内容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24执9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

被执行人:续某1、续某2、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续某1、续某2、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另案再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兵

执行员郑云鹏

执行员王玉杰

书记员:

书记员孙艺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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