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续某、续某2、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524执96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16
案件内容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24执9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
被执行人:续某1、续某2、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续某1、续某2、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另案再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兵
执行员郑云鹏
执行员王玉杰
书记员:
书记员孙艺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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