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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松、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104执1770号之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08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执1770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松,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周文翔,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2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文新宇

书记员:

书记员杨彦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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