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松、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104执1770号之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08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执1770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松,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周文翔,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2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文新宇
书记员:
书记员杨彦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