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福田、刘增岩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5)宁民保字第144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5-09-05
案件内容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保字第144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宁津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姚福田。
被申请人刘增岩。
审理经过:
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姚福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将被申请人刘增岩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塘分社9141019XXXXX(11000元)、914XXXXX02(20000元)账户存款共计3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兰英
书记员:
书记员韩合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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