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石花表面加工厂与冯秀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沙法民初字第02474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13
案件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沙法民初字第02474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石花表面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镇石花村。组织机构代码20309527-3。
法定代表人杨永元,重庆沙坪坝区石花表面加工厂厂长。
被告冯秀兰,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石花表面加工厂与被告冯秀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沙坪坝区石花表面加工厂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石花表面加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石花表面加工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石花表面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王正
书记员:
书记员肖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