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与天津腾飞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丽民初字第427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民初字第427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春,无职业。
被告天津腾飞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产业园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苏安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茜,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诉被告天津腾飞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腾飞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春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许洪霞
书记员:
书记员鲍树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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