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春与天津腾飞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丽民初字第427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民初字第427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春,无职业。

被告天津腾飞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产业园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苏安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茜,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诉被告天津腾飞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腾飞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春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许洪霞

书记员:

书记员鲍树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