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朱绍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04执530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31
案件内容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53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负责人:黄志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绍文,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朱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绍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利息、滞纳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104329.56元。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出具(2019)川0104民初1359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绍文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房产(权0924367),该查封为轮候查封且房屋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贷款本金、利息、滞纳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104329.56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发广
书记员:
书记员罗国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