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2民初21523号
当事人:
原告:何塔,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旅游部退休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
法定代表人:朱国祥。
审理经过:
原告何塔与被告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实创公司赔偿何塔装修合同延期违约金12775元整;2、实创公司承担装修后的维修;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1日何塔与儿子何松涛参加实创公司“完美家装”活动,经设计师李xx接谈,与实创公司签订装修西城xxxxx号85平米居室软、硬装全包合同,装修总金额182860元。当日交定金6.8万元。3月31日又交实创公司1.38万元。9月22日装修,9月17日、11月17日、11月25日交实创公司中期款及家具制作费。前后共交实创公司207962元。11月11日和11月21日共支付工长方兴旺4.5万元施工项目费。我们交完全部费用,工长不来施工,实创公司称因公司资金遇到困难,家具厂停工,装修要延期。我们多次询问,催促直到2018年9月基本完工。9月26日实创公司监理张xx来验收,实创公司还欠我沙发和水槽龙头3000元。张xx要我支付尾期款3650元,我同意用实创公司欠我的沙发和水龙头3000元折抵,不足部分从实创公司违约金中扣除,张xx告知实创公司违约金从2018年3月6日至9月26日共205天,按每日30元计算,共计6150元。让我与客服联系,实创公司10月期间支付我。10月至12月期间,我多次与客服联系,客服告知违约金为5965元,实创公司资金困难要到2019年3月后支付我,今年4月告知公司再卖资产,等钱到账即支付我。后联系不上客服。我多次与西城工商局、燕山工商局联系询问,他们让我找法院帮助解决。我身患癌症,二年来的装修身心受到极大折磨,至今装修的房屋气味刺鼻,墙面和瓷砖裂缝。恳请法院受理仲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1日,何塔(甲方)与实创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乙方承包甲方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达成协议。第1.1条约定,工程施工地点北京市西城区xxxxx号。第1.6条约定,工程期限100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2017年9月22日,竣工日期2018年2月8日。第1.7条约定,工程款未为182860元。第12.5条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
2018年9月26日,实创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何塔验收。当日,实创公司工作人员张xx向何塔手书,内容为:2018年9月26日竣工验收,违约金按实际自然日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9月26日,共205天,205×30=6150元。
2018年9月27日,实创公司工作人员兰云龙在《工程竣工验收单》背面注明:保修卡于延期赔付下来后办理,找客服办证。
庭审中,何塔表示,工程应该在2018年2月8日竣工,实际上2018年9月26日才竣工,实创公司的监理当时从2018年3月6日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共计205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共计金额6150元,2018年9月26日竣工时,实创公司的客服监理也与我进行了结算,实创公司应付我的违约金为6150元,我应付实创公司的尾款3660元,实创公司还拖欠我沙发2700元、水龙头300元,双方折抵后为5965元。何塔还表示,因实创公司并未及时支付5965元,因此,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16日,又要求实创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一共228天在扣除国庆3天、春节3天、元旦1天、清明1天、五一1天,共计219天,按照每日30元计算,数额为657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实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何塔与实创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创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完工,且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违约金、未付款项等进行了结算,现何塔要求实创公司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已在2018年9月26日竣工,何塔再向实创公司主张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16日的违约金,缺乏依据,此部分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实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何塔违约金5965元。
二、驳回原告何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何塔负担3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
审判员韩涛
书记员:
书记员朱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