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木勤、杨木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522执92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03
案件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9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木勤,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杨木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木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木生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木生存款人民币88662.76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沈侃
书记员:
书记员章俊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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