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赵木勤、杨木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522执92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03
案件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9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木勤,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杨木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木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木生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木生存款人民币88662.76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沈侃

书记员:

书记员章俊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