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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谭艳红与被执行人周三妹、陈文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224执177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25
案件内容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224执177号

当事人:

申请人:谭艳红,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被执行人:周三妹,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被执行人:陈文明,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艳红与被执行人周三妹、陈文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到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周三妹、陈文明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三妹、陈文明目前在上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谭震龙

审判员曾梅来

代理审判员尹琪

书记员:

书记员蒋名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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