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执364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海达大街1号首层自编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324482。
法定代表人:刘勇杰。
委托代理人:邓力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炜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黎平,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罗播乡六凤村上村屯126号,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508265330。
审理经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1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在期限内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粤xxxxxx车辆档案,查封日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根据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郑伟军
审判员卓剑锋
审判员吕本超
书记员:
书记员梁儒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