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3刑初81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暂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伟,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姝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强、辩护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日22时9分许,被告人黄强酒后无证驾驶鲁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顺淄博市张店区华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傅家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强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50mg/100ml。
被告人黄强供认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高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强系初犯、偶犯,被交警查扣后积极配合;其离异,独自带两名七岁孩子,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槐彦生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