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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飞、肖一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3民辖终101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9-07-05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10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飞,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州市柳**。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一郎,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州市柳**。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晓东,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泽兴,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飞、肖一郎、庞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黄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3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涉案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本案管辖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且被上诉人黄泽兴有笔45万元的款项是通过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营业部进行付款转账,该营业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可以认定福田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尹伊

审判员谢冰羚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玲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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