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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辽1481刑初18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07
案件内容

兴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481刑初1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磊,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兴城市人,住兴城市。2016年7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兴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8月3日,因本案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检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磊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姗姗、李颜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梁磊谎称自己是绥中县公安局警察,承诺让被害人刘某作局长夫人、给刘某弟弟安排工作,并编造出差未带钱、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等理由,骗取刘某财物合计人民币四万六千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梁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梁磊的微信转帐记录,证人翟某与被告人梁磊的聊天及转帐记录,被害人刘某提供给梁磊手机的台账,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翟某、黄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梁磊的供述与辩解,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磊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8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审判长李旭东

人民陪审员杜静

人民陪审员陆航

书记员:

书记员邢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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