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利、何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豫16民终215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2-05-06
案件内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21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利,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姝聘,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艳丽,女,汉族,1978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新利因与被上诉人何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新利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新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新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刘新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张群阳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金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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