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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利、何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豫16民终215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2-05-06
案件内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21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利,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姝聘,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艳丽,女,汉族,1978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新利因与被上诉人何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新利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新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新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刘新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张群阳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金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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