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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久成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904执172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29
案件内容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172号之二

当事人:

被执行人:汤久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久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理经过:

冻结被执行人汤久成在中国银行280452465718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聂森

书记员:

书记员姚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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