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26刑初20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威,曾用名刘伟,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农民,住河北省晋州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韩思思,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亚朝,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个体加工纸箱,住河北省晋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宁,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均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9〕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威、吴亚朝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李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高唐弹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2,被告人邓威及其辩护人韩思思、被告人吴亚朝及其辩护人唐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威、吴亚朝利用吕某的身份信息,在高唐弹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加盟的“弹个车”汽车销售平台首付了人民币(下同)37400元的车款后,在没有办理完购车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4日23时许,在高唐弹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价值204490元的一辆鲁B×××××白色本田奥德赛轿车骗走,并出售给他人,给高唐弹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709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等、证人吕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邓威和吴亚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威、吴亚朝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邓威、吴亚朝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威、吴亚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邓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邓威具有坦白、初犯、认罪悔罪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吴亚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具有坦白、自愿接受处罚、系从犯等情节,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上旬,被告人邓威利用河北省涉县人杨某、吕某想贷款之机,以倒卖二手车赚取利息为由让被告人吴亚朝支付首付款。之后,被告人邓威使用掌控的吕某的手机、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信息,在高唐弹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加盟的“弹个车”汽车销售平台首付了37400元的车款后,在没有办理完购车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4日23时许,在高唐弹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价值204490元的一辆车号为鲁B×××××的白色本田奥德赛轿车骗走,并由邓威联系出售给他人,给高唐弹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7090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威、吴亚朝分别退赔高唐弹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营业执照、二手车买卖合同、汽车转让协议书、吕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晋州新世纪支行的交易明细、涉县精神病医院出具吕某的住院病历、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收取退赔款收据、晋州市公安局槐树派出所出具邓威的户籍证明信、在公安信息网调取的吴亚朝的人口信息,证人胡某、杨某、吕某、牛某、王某1、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青岛导航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QDDH20190604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被告人邓威、被害人朱某、证人吕某、证人杨某、证人刘某1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骗轿车GPS定位信息、不死鸟80(奥德赛)河北吕某151××××9133及无聊(刘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2手机与吕某手机短信信息、车辆交接照片、车辆订单信息、售后回租协议、车号鲁B×××××的车辆行驶证、被骗轿车在高速山东高唐站收费卡口和鹤大高速公路1121公里360米卡口及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阮某大街与宽甸线交叉路口监控车辆截图,被告人邓威、吴亚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威、吴亚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亚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邓威归案后前两次讯问未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吴亚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邓威、吴亚朝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邓威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亚朝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威的辩护人辩称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亚朝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邓威的辩护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与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亚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邓威、吴亚朝继续退赔高唐弹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7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李占左
人民陪审员井维明
人民陪审员陈金云
书记员:
书记员石恒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