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21执10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心明,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李心亮,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松茂,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心明与被执行人李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821民初3085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于2017年12月19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心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821执1041号。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2017年5月3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2017年6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9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2715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敬生
审判员吴许明
审判员刘富荣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刘德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