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984执489号
案由:
行政征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07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84执48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局长。
被执行人张玮,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刘敏,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冀0984行审3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5)A7-2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玮银行存款354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张树梧
书记员:
书记员任建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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