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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984执489号
案由: 行政征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07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84执48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局长。

被执行人张玮,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刘敏,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冀0984行审3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5)A7-2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玮银行存款354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张树梧

书记员:

书记员任建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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