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莹与大连天一易秀健身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8960号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21
案件内容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8960号
当事人:
原告:周莹,女,199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天一易秀健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X51Q01,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达街128-6号。
法定代表人:易仕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莹与被告大连天一易秀健身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莹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丽艳
书记员:
书记员修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