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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必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1602民初291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5
案件内容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民初2912号

当事人:

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兴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明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富,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2日,住四川省什邡市,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必强,男,生于1965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必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芹

书记员:

书记员林雪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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