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8)
案号:
(2014)甬海执民字第91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7-14
案件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海执民字第91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代表人:夏年炉。
被执行人:皇甫叶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胡端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作为执行依据的(2011)甬海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过申请时效,不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韦甬军
代理审判员褚一彬
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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