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峰与柘城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柘民初字第1481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81号
当事人:
原告张高峰,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素霞(实习律师),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申学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高峰与被告柘城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高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张高峰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张震
人民陪审员刘运娥
书记员:
书记员邢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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