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0徐业兵与徐步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804民初4180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2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180号
当事人:
原告:徐业兵,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徐步胜,男,194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业兵诉徐步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业兵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业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业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业兵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孙亚峰
书记员:
书记员孙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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