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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0徐业兵与徐步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804民初4180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2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180号

当事人:

原告:徐业兵,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徐步胜,男,194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业兵诉徐步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业兵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业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业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业兵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孙亚峰

书记员:

书记员孙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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