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东棉业有限公司、于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7民初995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99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天津市兴东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小韩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志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得福,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市兴东棉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兴东棉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于得福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于得福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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