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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吉0283民初321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0
案件内容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民初3212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

负责人:李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某。

被告:杜某,住吉林省舒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钰霞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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