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刑更2519号
当事人:
罪犯周光宇,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三分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11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光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闽01刑终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23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01刑更6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光宇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0年4月,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周光宇减刑的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光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光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林琼
审判员高芸秀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
书记员柯舒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