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静与张建祥、张俊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322执240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322执24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雅静,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张建祥,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
被执行人张俊琼,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雅静与被执行人张建祥、张俊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祥、张俊琼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雅静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张建祥、张俊琼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建祥、张俊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人员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姚凌燕
执行员翁振宇
执行员吴劲榕
书记员:
书记员林伟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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