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刑初139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1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沙太路罗洞村牌坊对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郑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3.7mg/100ml。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判处郑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吴云山
书记员:
书记员曾佩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