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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若勤、安徽聚和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6民监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7-09-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民监3号

当事人:

原审原告:陈若勤,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审被告:安徽聚和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滨河路南侧同科城市花园**楼**,组织机构代码56753565-5。

法定代表人:李怀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陈若勤与原审被告安徽聚和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崔晓光

审判员范向阳

审判员李向荣

书记员:

书记员徐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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