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保640号
当事人:
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东镇前店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3599C。
负责人谈亮,行长。
被申请人赵深业,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申请人孙洪霞,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申请人焦收亭,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申请人焦飞亭,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深业、孙洪霞、焦收亭、焦飞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深业、孙洪霞、焦收亭、焦飞亭所有的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2542-1号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深业、孙洪霞、焦收亭、焦飞亭所有的银行存款126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1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顾辉明
书记员:
书记员陈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