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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与盛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726民初317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3173号

当事人:

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骏进,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盛晓勇,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业已付清本案货款,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波

书记员:

代书记员尤丹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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