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与盛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726民初317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3173号
当事人:
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骏进,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盛晓勇,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业已付清本案货款,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波
书记员:
代书记员尤丹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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