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执10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钟昱,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滨河路四段********。
被执行人:徐树辉,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钟丽,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天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领东尚层**,组织机构代码:799713529。
法定代表人:徐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昱与被执行人徐树辉、钟丽、广西天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调查措施:
一、本院分别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税务、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登记等信息。经本院多次查询,其中发现:1.被执行人广西天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钟丽、徐树辉有多个银行账户,但已发现账户的余额均较少,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钟丽的证券账户:A57×××05持有证券代码为:601600的股票2000股,持有证券代码为:600010的股票17360股,本院在执行(2018)桂0102执105号案件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钟丽持有的上述股票,但因该股票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涉及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广西天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73号岭东尚层1911号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该工商地址,现是否还实际经营不能查明。对被执行人钟丽、徐树辉,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查找和联系,均未能发现钟丽、徐树辉的具体下落,未能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广西天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树辉、被执行人钟丽、徐树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此外,本院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风险。在本院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的期限内,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现本案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5153044元。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能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林
书记员:
书记员覃凯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