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与岑威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8055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114民初8055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19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4民初8055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岑志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刚,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岑威旋,住广州市花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岑威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璇
书记员:
书记员邓国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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