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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梓煜与新疆泰嘉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新2301民初57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01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民初579号

当事人:

原告:张梓煜,女,汉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泰嘉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宁边东路**(**1丘**)****。

法定代表人:宁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梓煜诉被告新疆泰嘉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张梓煜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泰嘉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梓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梓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新军

书记员:

书记员高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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