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燕与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122民初7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30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22民初77号
当事人:
原告周海燕,职工,住呼市。
被告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代码证9150122701223880M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
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润平,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建平,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燕诉被告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燕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海燕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韩彩云
审判员李英英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
书记员孙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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