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云2901民初3984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2-11
案件内容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3984号
当事人:
原告:丁某,男,1972年11月23日生,回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显,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某,女,1975年5月20日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银兰,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雯,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瑞娟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静
书记员黄媛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