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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云2901民初3984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2-11
案件内容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3984号

当事人:

原告:丁某,男,1972年11月23日生,回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显,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某,女,1975年5月20日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银兰,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雯,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瑞娟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静

书记员黄媛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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