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83执9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康福,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陈小红,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李**飞,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康福与被执行人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粤088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限被告李**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康福116679.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6044.62元,由原告黄康福负担1344.62元,由被告李**飞负担47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本市自然资源局,以及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各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883执95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林显强
审判员杨雄波
审判员窦晓波
书记员:
书记员吴科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