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阳城法执字第24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舒迎,女,住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梁雪榆,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闸坡镇富纪冷冻厂。住所地:阳江市。
负责人:张运通,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舒迎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闸坡镇富纪冷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阳江市闸坡镇富纪冷冻厂应履行支付拖欠工资48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阳江市闸坡镇富纪冷冻厂的合伙人张运通、张富豪共有的座落于阳江市房屋两处及张运通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已被法院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运通、郑群英、张富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阳城法执字第137号]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参与财产分配申请。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被执行人的合伙人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唯有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执行笔录为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合伙人所有的上述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曾广响
审判员余从展
审判员陈磊光
书记员:
书记员吴业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