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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叶钢新、叶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309民初715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7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7153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星花社区庙溪新村北5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94616。

法定代表人苏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钢新,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

被告叶伟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叶伟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

被告叶伟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

被告叶伟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钢新、叶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

书记员雷诗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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