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叶钢新、叶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309民初715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7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7153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星花社区庙溪新村北5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94616。
法定代表人苏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钢新,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
被告叶伟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叶伟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
被告叶伟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
被告叶伟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钢新、叶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
书记员雷诗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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