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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号: (2019)鲁行赔终12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赔偿
发布日期: 2020-04-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鲁行赔终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7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家国,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河县明辉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郅颂,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投资控股集团)因诉商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河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鲁01行赔初2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投资控股集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商河县政府赔偿原告土地补偿损失2933232元(最终补偿款额以法院委托评估或以被告提供的在2010年拆迁时对涉案划拨土地有效评估报告为准)并赔偿占用上述款项期间(暂自2010年4月计算至2018年4月)的损失1501815元(暂以2933232元×平均利率6.4%×8年方式计算)。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济南投资控股集团认为被告商河县政府的拆迁补偿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应该以被告商河县政府的行为已经确认违法为前提。济南投资控股集团在提起本案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商河县政府将涉案划拨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山东山水集团的行为违法,上述案件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济南投资控股集团主张相关权利缺乏事实根据,故作出(2018)鲁01行初413号行政判决,驳回济南投资控股集团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不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济南投资控股集团的起诉。

上诉人济南投资控股集团不服原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裁定理由欠缺、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济南山水集团的改制及济南市人民政府授权济南市国资委对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出租)合法有效。商河县国土资源局未经被上诉人批准、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将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山东山水集团违法无效。2.上诉人依法取得物权,虽然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不影响上诉人依法取得物权,在被上诉人与山东山水集团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违法无效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山东山水集团明显违法。3.上诉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理由正当。

被上诉人商河县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查明,上诉人对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鲁01行初413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鲁行终664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18)鲁01行初413号行政判决,发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行政赔偿应当以行政机关给其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原审法院据以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是济南投资控股集团在提起本案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商河县政府将涉案划拨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山东山水集团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作出(2018)鲁01行初413号行政判决,驳回济南投资控股集团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但是,上诉人对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鲁01行初413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审理,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指令继续审理。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行赔初24号行政赔偿裁定;

本案指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山莹

审判员王修晖

审判员孙晓峰

书记员:

书记员孟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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