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龙法执字第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薛XX,男,汉族,19XX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XXX,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郑XX,男,汉族,19X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身份证号码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薛XX与被执行人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松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3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查封被执行人郑XX名下位于深圳市XX房、XX房,此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评估上述两套房产价值为人民币1304561元及3622005元,但该两套房产在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处抵押贷款人民币20000000元,评估金额尚不足抵偿抵押款,故本案无拍卖该两套房产的必要。在本院依法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余长勇
代理审判员汤明泉
代理审判员叶斐
书记员:
书记员吴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