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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0380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04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房民初字第03807号

当事人:

原告邵×,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林×,女,1983年4月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邵×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徐敏敏

书记员:

书记员关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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