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0380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04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房民初字第03807号
当事人:
原告邵×,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林×,女,1983年4月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邵×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徐敏敏
书记员:
书记员关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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