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278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建国,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爱群,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东台市兄弟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三仓镇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王爱群,该合作社经理。
被申请人:练明慧,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东台市练明慧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蒋泊村**。
法定代表人:练明慧,该合作社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建国与被申请人王爱群、东台市兄弟甜叶菊专业合作社、练明慧、东台市练明慧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国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爱群、东台市兄弟甜叶菊专业合作社、练明慧、东台市练明慧甜叶菊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101.4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房产(不含预售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汽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王建国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爱群、东台市兄弟甜叶菊专业合作社、练明慧、东台市练明慧甜叶菊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101.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房产(不含预售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汽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建国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秀丽
书记员:
书记员何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