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拉监刑执字第52号
当事人:
罪犯扎西达娃,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甘孜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以(2009)拉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于2010年4月30日交付执行。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扎西达娃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0日止)。
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扎西达娃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扎西多吉
审判员尼玛央宗
审判员次央
书记员:
书记员索朗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