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桂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822民初1824号
案由:
赡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2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822民初1824号
当事人:
原告:温桂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甘锋
书记员:
书记员陈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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