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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桂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822民初1824号
案由: 赡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2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822民初1824号

当事人:

原告:温桂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甘锋

书记员:

书记员陈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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