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武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绍虞章民初字第9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04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虞章民初字第97号

当事人:

原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飞英,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龚建胜。

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卫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英、被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建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诉称:1998年,原、被告因在同一单位共事而认识、恋爱,并于1998年年底按农村习俗在原告老家办理了结婚仪式。1999年5月10,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江苏省睢宁县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自婚生子出生以后,双方经常为生活锁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开始恶化。为改善夫妻感情,原告于2004年2月主动将户口迁入上虞,并此举并没有缓和夫妻感情。2004年6月,原、被告争吵后,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又过去一年,双方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善。故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承担部分抚养教育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朱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无任何联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由原告来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8年5、6月份,原告武某与被告朱某甲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经济困难,双方时有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04年6月去上海打工,被告则去威海打工。期间,双方偶有联系。2012年6月27日,原告武某向本院起诉离婚,2012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2)绍虞章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现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生子朱某乙从幼儿园开始即在原告父母居住的江苏睢宁县生活和读书,现在江苏省睢宁县树人中学读书,上学时住校,放假时则和原告父母亲住在一起。

上述事实,由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结婚证一本、婚生子朱某乙的户籍证明一份、本院(2012)绍虞章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朱某乙的抚养教育问题,原、被告均有照料朱某乙之意,而朱某乙拒绝作出选择,本院考虑到朱某乙一直以来单独随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朱某乙自小就在原告父母居住地生活读书,故从有利于朱某乙的健康成长考虑,朱某乙应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比较有利,被告应依法承担婚生子的抚养教育费。抚养教育费酌定为每月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武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朱某乙由原告武某负责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朱某甲从2013年9月份起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支付方式为按年给付,在每年的1月底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教育费6000元,其中2013年9月至12月的抚养教育费2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务部,账号:09×××13-9008,逾期不交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审判员洪卫东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徐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