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执37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浦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黄旭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克勤,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顾克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2民初1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6,759.12元,执行费1,95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上门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调查被执行人所住地,并张贴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申请人书面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丁毅
审判员王丽娜
审判员王国林
书记员:
书记员余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