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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泰州沐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1291执863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5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8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201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系陈某某之母。

被执行人:泰州沐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W3QDJ3C,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湘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陈某某与泰州沐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沐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沐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2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剑峰

书记员:

书记员田金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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