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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王某某与周某乙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甘1123民初2225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1-25
案件内容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3民初2225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周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周某甲、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施得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彦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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