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王某某与周某乙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甘1123民初2225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1-25
案件内容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3民初2225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周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周某甲、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施得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彦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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