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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安、李秀梅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连民三初字第0011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6-04
案件内容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连民三初字第00110号

当事人:

原告王庆安

原告李秀梅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安、李秀梅与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安、李秀梅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安、李秀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庆安、李秀梅撤回对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赵志凤

人民陪审员张立君

人民陪审员孙红霞

书记员:

书记员吕昕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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